不識字者,可否擔任遺囑見證人?

2022-11-13

某甲欲立遺囑,找來了代書幫忙代筆遺囑,依法需要三名見證人,除了代書之外還需要兩個證人,但甲為了省證人費,所以甲找了鄰居乙、丙當見證人,但乙是沒唸過書的大嬸,雖然意識清楚,但乙不識字,只會簽名而已。

甲在代書前口述遺囑意旨,經代書筆記、宣讀、講解且經甲認可後,甲、代書、證人乙及丙分別在遺囑上簽名,此份代筆遺囑有效嗎?

民法對於遺囑見證人之資格,並未限制是否需要識字,於是產生爭議

民法第1198條規定:「下列之人,不得為遺囑見證人:一、未成年人。二、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三、繼承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四、受遺贈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五、為公證人或代行公證職務人之同居人助理人或受僱人。」

我們從民法的規定來看,並未規定遺囑見證人一定要看得懂字。但是,不識字的人要如何確認代筆人寫的遺囑內容是正確的呢?所以就會產生爭議,對此有正反二說:

  • 不得擔任見證人說:
    代筆遺囑規定需有見證人之目的,就是希望透過藉由見證人目睹立遺囑狀態的始未,確保遺囑內容符合立遺囑人之真意,但不識文字者難以勝任此種任務,故不識文字者不可為見證人。若依此說,該遺囑就會變成無效。
  • 得擔任見證人說:
    有關見證人資格限制,無論民法抑為公證法,都沒有不識文字者不得擔任見證人的規定。且依民法第 1194條的規定:「代筆遺囑...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可見見證人只要能自行簽名已足,因此不識文字者,只要會簽名即可為見證人。若依此說,遺囑就還是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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