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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事由有「逃亡之虞」、「串供滅證之虞」、「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三大類,而檢察官、法官對於有羈押原因、但無羈押必要的被告,常會以「具保」(交保)的處分替代。
而交保的被告逃匿時,法院可裁定沒入保證金。但如果被告是交保後串供滅證、再次犯罪時,可否沒入保證金呢?
沒入保證金的事由,限於逃匿
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規定:「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刑事訴訟法除了這個規定外,沒有其他沒入保證金的事由規定了,所以沒收交保金的原因,限於被告逃匿,如果被告是串供滅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也是無法沒收保證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