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張「袋地通行權」得開闢之道路,可以做多寬、多穩固?

2020-08-21

民法第787條第1項規定:「土地因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時,除因土地所有人之任意行為所生者外,土地所有人得通行周圍地以至公路。」第788條第1項則規定:「有通行權人於必要時,得開設道路。但對於通行地因此所受之損害,應支付償金。」

土地如果周圍被他人土地所包圍,而與道路無連接時,這塊土地就是所謂的「袋地」,依民法第787條、第788條規定,袋地所有權人,是可以向鄰地所有權人主張通行權、經過鄰地前往道路,而且還可以在鄰地開設道路。

開設道路怎麼開?有規定嗎?

但開設道路的寬度、形式為何,民法並無規定。

以鄰地所有權人的立場,很多人都主張:「給你步行通過的寬度啦!只能用泥路不可以用柏和油水泥!寬度1公尺最多了!」

但以袋地所有權人的立場,如果只能步行,那勢必會造成很多不便,道路的寬度和品質至少要讓人可以開車進出吧!

應以袋地充分利用之目的、通常之使用範圍開設道路

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718號判決意旨:「有無必要開設道路,開設如何路面、寬度之道路,道路應否附設排水溝或其他設施,則應參酌相關土地及四周環境現況、目前社會繁榮情形、一般交通運輸工具、通行需要地通常使用所必要程度、通行地所受損害程度、建築相關法規等事項酌定之。」

而目前國內交通道路,甚或鄉間產業道路大皆已舖設水泥路面,以利行人及車輛行走,以及衡諸目前社會對於建物之使用常態,不管在臺灣哪個角落,利用汽車出入,屬於一般通常之需求,則代民法第788條第1項所開設之道路,應以能供汽車出入,始可達土地充分利用之目的,而為通常之使用。

考量車輛進出時之行進安全性、一般自用小客車之車寬,及消防、救護及垃圾車進出需要等情形,許多法院判決是認為應以「寬度為3公尺」之道路為適當,並於3米寬道路「舖設水泥路面」,符合現代化道路使用之所需。


如有委任律師的需求,歡迎聯絡我們預約法律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