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審上訴聲明需要「請求假執行」嗎?

2020-12-27

「假執行」是指在法院判決確定前,當事人(勝訴一方)可提前實現該判決內容之宣告,有關假執行的程序及注意事項,可參考文末的連結。

原告在何種程序的聲明,可以請求假執行?

關於財產權之給付事項,原告於一審訴之聲明,可請求假執行,寫法為:「若受有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因為一審判決後,仍有二審救濟程序,故有請求假執行之必要。

不過請求金額在50萬元以下者,若獲勝訴判決,法院會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所以就不需要再多此一舉請求假執行了。

而「因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定期租賃或定期借貸關係所生之爭執涉訟」、「雇用人與受雇人間,因僱傭契約涉訟,其僱傭期間在一年以下」、「旅客與旅館主人、飲食店主人或運送人間,因食宿、運送費或因寄存行李、財物涉訟」、「因請求保護占有涉訟」也屬於簡易程序案件,也是法院依職權宣告假執行的案件類型,亦不需請求假執行。

上訴二審聲明是否需要請求假執行,視上訴所得利益而定

對於上訴所得利益未逾150萬元者,不得上訴第二審,將於二審確定。

所以二審訴訟標的金額不到150萬元的話,因程序就在二審終結,意即二審判決後即行確定。而假執行是針對「判決未確定」時所設,所以如果是不能上訴三審的案件,就不需要在二審請求假執行了;反之,就仍可請求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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