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審判決後才與被害人和解,可上訴三審請求給予緩刑嗎?

2025-01-01

甲某日開車在路上,但因為注意力不集中未注意隔壁車道有來車,冒然變換車道而發生車禍,致隔壁車道直行的乙不幸因車禍過世,甲被檢察官依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罪起訴,甲在一、二審都因為賠償金額的落差而無法與乙的家屬達成和解,而第二審判決甲有期徒刑8個月,依此判決結果,甲須入監服刑。

甲因此在二審判決後趕緊答應乙家屬的條件,給付賠償金與乙家屬達成和解,並於收到二審判決書後20日內提起第三審之上訴,並主張已經和解,請求最高法院給予緩刑,甲是否可能獲得最高法院判決緩刑?

最高法院雖以上訴無理由駁回,但仍可於判決主文中給予被告緩刑

許多人(包含法律人)的觀念認為,最高法院為法律審,而量刑為事實審法院的裁量事項,不得任意指為違法,且不審酌事實審判決後所提出之新證據,所以要跟被害人和解,一定要在第二審判決前完成,如果第二審判決後才與被害人和解,僅就量刑部分上訴最高法院及請求緩刑,是沒有機會的。

但其實不然,刑事訴訟法第396條規定:「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前項情形,得同時諭知緩刑。」

在第二審判決後才與被害人和解,此一量刑事實非於第二審審理期間發生,故無第二審漏未酌的情形,因此第二審判決並無違背法令,上訴第三審固然無理由,最高法院會予以駁回。但刑事訴訟法第396條第2項規定,最高法院以上訴無理由駁回上訴時,可同時諭知緩刑,以現行實務,若被告符合緩刑要件,且確實於第二審判決後與被害人和解,最高法院是可以給予被告緩刑的,類似的最高法院判決也日益增加。


如有委任律師的需求,歡迎聯絡我們預約法律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