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審才提出時效抗辯,非屬新攻擊防禦方法

2022-10-20

民事訴訟法第447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不得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因第一審法院違背法令致未能提出者。二、事實發生於第一審法院言詞辯論終結後者。三、對於在第一審已提出之攻擊或防禦方法為補充者。四、事實於法院已顯著或為其職務上所已知或應依職權調查證據者。五、其他非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致未能於第一審提出者。六、如不許其提出顯失公平者。」

民事訴訟有所謂「適時提出主義」,當事人對於訴訟的攻擊防禦方法,應即時提出,若是可在一審提出的攻擊防禦,卻在二審在提出(有些人自以為這種藏招是訴訟策略),若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47條第1項但書的例外情形,二審法院無須審酌該新提出的攻擊防禦方法。

時效抗辯屬於攻擊或防禦方法的補充,而非新攻擊防禦方法

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2640號裁定:「按當事人雖不得於上訴第二審後提出新攻擊防禦方法,但就其攻擊防禦方法為補充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447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原審審理結果,以:被上訴人於提起第二審上訴時,提出上訴人之請求權已罹於時效,拒絕履行之抗辯,係就上訴人之請求,就其所為攻擊防禦方法為補充,並非提出新攻擊防禦方法。上訴人請求權確已罹於民法第127條第8款所規定之二年時效而消滅,被上訴人執以拒絕給付,於法並無不合,爰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經核並無違背法令情事,併此敘明。」

由上可知,實務認為在二審才「時效抗辯」,並非新的攻擊防禦方法,並無違反民事訴訟法適時提出規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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