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施工(增建)的越界建築,有民法第796條的適用嗎?

2021-04-24

民法第796條第1項規定:「土地所有人建築房屋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逾越地界者,鄰地所有人如知其越界而不即提出異議,不得請求移去或變更其房屋。但土地所有人對於鄰地因此所受之損害,應支付償金。」

當民眾在建築房屋時,不小心越界蓋到隔壁別人的土地上了,如果隔壁地主知道此事卻又沒有即時出面抗議,之後就必須容忍這個越界的建物,不可再要求拆除。

二次施工產生的越界問題

但國人習慣在依建照核准的設計圖蓋完後,再做二次施工繼續蓋違建,而增建的違建部分,如果不小心越界了,是否也有民法第796條的適用?

二次施工增建部分,不適用民法第796條

最高法院67年度台上字第800號判例:「民法第七百九十六條所定鄰地所有人之忍受義務,係為土地所有人所建房屋之整體,有一部分逾越疆界,若予拆除,勢將損及全部建築物之經濟價值而設。倘土地所有人所建房屋整體之外,越界加建房屋,則鄰地所有人請求拆除,原無礙於所建房屋之整體,即無該條規定之適用。」

這個判例說明得很清楚,民法第796條的立法目的,是保障不小心越界的建物所有人,通常這種情形越界的範圍不大,但如果拆除越界部分,可能影響建物的結構而影響安全性,使整個建物喪失使用價值、損失甚鉅,所以才有這個衡平規定。

但二次增建的部分單獨拆除,並不會有礙原本合法建物的整體性和安全性,所以就不能再要求鄰地所有權人容忍,必須拆除。


如有委任律師的需求,歡迎聯絡我們預約法律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