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分之一門檻通過的假決議,須確實送達住戶使其表示意見,決議才能生效
甲社區大樓召開年度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會議中討論議案之一為調漲社區管理費,第一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因為出席人數未達3分之2而流會,管委會於是再召開第二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討論相同議案,第二次會議有5分之1以上出席,且過半數同意,因此作成調漲社區管理費的決議,問題來了,調漲管理費的決議直接生效嗎?還是還要踐行其他的法定程序?
假決議作成後,須於15日內公告、送達各區分所有權人,7日內無過半數書面反對,決議才成立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2條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依前條規定未獲致決議、出席區分所有權人之人數或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未達前條定額者,召集人得就同一議案重新召集會議;其開議除規約另有規定出席人數外,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人並五分之一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五分之一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過半數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合計過半數之同意作成決議。前項決議之會議紀錄依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送達各區分所有權人後,各區分所有權人得於七日內以書面表示反對意見。書面反對意見未超過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半數時,該決議視為成立。第一項會議主席應於會議決議成立後十日內以書面送達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並公告之。」
同法第34條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應作成會議紀錄,載明開會經過及決議事項,由主席簽名,於會後十五日內送達各區分所有權人並公告之。前項會議紀錄,應與出席區分所有權人之簽名簿及代理出席之委託書一併保存。」
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第一次),因人數不足而流會,或未能獲致決議之議案,得以「同一議題」重新召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第二次),若有區分所有權人及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5分之1以上出席,並有過半數同意者,可作成決議。
但要注意的是,第二次會議所作成之決議,僅為「降低出席人數與計票比例」的假決議,乃為促使議案通過的便宜措施,於決議作成時尚未生效。
為使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均能知悉假決議之開會經過與結果,俾期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得於一定期間為相適應之意見表達,主席尚須於會後15日內,先將載明開會經過及決議事項之會議紀錄送達於各區分所有權人,若區分所有權人「收受送達後」,未於7日內以書面表示反對意見,或書面反對者未逾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半數之比例,該第二次會議所作成之「假決議」方能發生「視為成立」之法律效果,如果未踐行此程序,則決議不生效力,無法拘束區分所有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