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有無請求建管機關拆除違建的公法請求權?
小明是某棟公寓大廈的住戶兼區分所有權人。某天,他發現公寓的頂樓公共空間,竟然有人擅自搭建了一個鐵皮屋,既佔用了大家的公共空間,也可能存在安全隱患。
小明覺得這樣不合理,於是向該地的建管主管機關提出陳情,請求政府依法拆除這個違建。不久之後,主管機關回覆了一份公文,大意是說:雖然這個建物確實沒有申請就搭建,但依照內部的執行標準,目前並不是優先拆除的對象,會發文要求限期自行拆除,但不會以公權力拆除。
小明看完後非常不滿,他心想:「違建就是違建,為什麼主管機關還可以說不拆?難道我作為住戶,沒有請求他們拆除的權利嗎?」
否定說:人民只能檢舉違建,但不能強制主管機關拆除
否定說認為,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的立法目的,主要是基於公共利益考量,因為未經審查的建物,可能有安全疑慮,也不利於交通、衛生、市容及後續管理。因此,主管機關才有權限去查報、命令補照或拆除。
重點在於:違建處理的出發點是公共利益,而不是保障特定人民的私益,人民檢舉違建,頂多讓主管機關有機會啟動調查,但這只是提供資訊,並不代表檢舉人因此取得要求主管機關拆除的權利。就算違建被拆了,檢舉人可能因為交通改善、衛生提升或公共空間恢復而受惠,但這些只是反射利益,並非法律直接賦予的權利。
而主管機關回覆檢舉人「不是優先拆除標的」,性質上只是事實敘述或理由說明,並不是行政處分,因此不會直接影響人民的權利義務。
所以,如果主管機關沒有依檢舉而拆除違建,人民 不能主張自己的權利或法律利益受損,更不能以此提起行政救濟。依否定說,人民對於違建的處理,只有檢舉或陳情的機會,卻沒有公法上的請求權,不能強制要求主管機關一定要拆除。
》最高行政法院112年度抗字第39號裁定
肯定說:若違建有公共安全疑慮,利害關係人有權請求主管機關拆除
肯定說認為,依司法院釋字第469號的「保護規範理論」,判斷人民是否享有公法上權利,要看相關法條是否有保護特定人民權利或法律上利益的立法目的,不宜把違建檢舉只當成沒有公法上權利的「反射利益」,而應承認檢舉人或受影響的利害關係人有權提起訴訟。
單純未經申請而擅自興建的違建
「違章建築」係指建築法第 25 條規定下,未經申請核准而擅自興建的建物,認定重點只是有無執照,與是否涉及公共安全無必然關聯,此時傾向採取否定說,人民沒有要求主管機關拆除違建的公法上請求權。
涉及公共安全的違建
建築法關於管制建築物使用的規定,目的在於避免違法使用造成特定人權利受侵害,而室內裝修許可規範目的,在於保護同一棟集合住宅的其他所有權人及使用人,避免火災、危險,而建築技術規則則要求防火、防災設施,目的在於保障同棟建築物的居住者。
因此,若違建或違法裝修造成公共安全危險,進而影響特定人權利時,這些法規的保護目的就是為了保障人民,而不僅僅是抽象的公共利益。在集合住宅中,若有人違法使用或違規裝修,一旦發生火災,財產損失會波及 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大家「同舟一命」。因此,受影響的特定人(例如鄰居或區分所有權人)應享有公法上的請求權,得請求主管機關依法查處,否則權利保障將淪為空談。
因此,當建築物違法使用或裝修,已侵害或可能侵害特定人民的權利時,該人民不僅可以檢舉,還應享有 公法上請求權。若主管機關怠於作為,人民可以針對主管機關函復提起行政訴訟,尋求救濟。
》最高行政法院112年度抗字第51號、111年度上字第302號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