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強制締約」?契約自由的例外

2023-09-03

當我們對別人提出一個請求時,法律上叫作「要約」,而對方答應的話,法律上叫作「承諾」,這時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契約就成立了。若對方拒絕,則要約就失其效力,契約就不成立。這是民法上很基本的原則。

要不要跟這個人打交道?取決於個人的意願,我們在生活、工作上,隨時都可能要跟別人互動,但我們或商家都有拒絕交易的自由,意即在人民和人民間的私法關係上,是不能強迫交易或成立什麼法律關係的。

但有原則就有例外,在什麼情況下,可以打破契約自由原則,一方不能拒絕他方要約,而有「強迫締約」的情形發生呢?

強制締約的定義及要件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17號民事判決:「所謂強制締約,指個人或企業負有應相對人之請求,與其訂立契約之義務,對相對人之要約,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承諾。其類型有二,一為直接強制締約,即法律對之設有明文規定者,如郵政法第19條、電信法第22條、電業法第47條第3項、自來水法第61條、醫師法第21條、獸醫師法第11條等規定。二為間接強制締約,即法律雖未設明文規定,如居於事實上獨占地位而供應重要民生必需品者,應類推適用上開現行法郵、電、自來水等規定情形而認其負有與用戶締約之義務;或拒絕締結契約構成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之侵權行為者,均屬之。強制締約制度之主要目的在合理限制契約自由,避免契約自由之濫用或誤用,以維護經濟利益及當事人間地位之實質自由與公平,是其為契約自由之補充原理,倘無上開情形,仍應回歸契約自由原則。」

強制締約,意旨對於他方的要約,非有正當理由不能拒絕承諾,必須與其訂立契約之情形,我們可歸納強制締約的要件如下:

直接強制締約

依法律規定,企業經營者對相對人締約之請求,非有法律例外規定情形,不能拒絕者,例如上開最高法院判決提到的郵政法、電信法、電業法、自來水法、醫師法、獸醫師法等。

我們可以看到這些行業及服務,都是民生必需品項,郵局不能拒絕民眾寄信的請求,電信業者不能拒絕為客戶發送訊息,台電及台水公司不能拒絕民眾合法申請接水接電,醫師及獸醫師不能拒絕醫治,但不付錢的情形當然不在此限。

間接強制締約

除了法律有明文規定者之外,若其他行業或個案情形,居於事實上獨占地位而供應重要民生必需品的業者,可類推適用上開郵政法、電信法、電業法、自來水法、醫師法、獸醫師法之規定,同樣要求業者負有強制締約的義務。

例如在偏遠地區,方圓數十公里只有一家藥局,只有一家修車廠,則業者無正當理由就不能拒絕消費者的締約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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