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無因債務契約」、「債務拘束契約」?
所謂事出有因,在我們生活上,多數的法律行為都需要背後原因支撐,例如借貸之法律關係,借款人之所以拿出一筆錢交給借用人,背後原因就是雙方簽訂有金錢消費借貸契約,所以借貸可以稱之為「有因」行為,民法所規定的契約都是屬於有因契約。相反的,若當然人間合意,成立不標明背後原因的契約,則屬於「無因」行為。
有因契約,訴訟上會面臨「原因的舉證」
因為民法上契約為有因契約,體現在訴訟上的情況,就是原告的「舉證」責任。
【以借貸契約為例】若A主張先前匯款100萬元給B是借款,起訴請求B要返還100萬元給自己,因為借貸契約是有因契約,所以A必須證明「A、B之間有借貸契約」,而「借貸契約是匯款100萬元的原因」,若無法舉證,則A會面臨敗訴的結果。
又或者A公司曾向B借款100萬元,但A公司已無財產,但其負責人C則是口袋很有錢,但A公司和C的人格是分別獨立的,B也沒辦法訴請C要代替公司清償100萬元。
什麼是無因債務契約?
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1189號民事判決:「法律行為以得否與其原因相分離,可分為要因行為(有因行為)及不要因行為(無因行為)。前者如買賣、消費借貸等債權契約是;後者如處分行為、債務拘束、債務承認、指示證券及票據行為等屬之。民法上之典型契約固均屬有因契約,惟基於契約自由原則,當事人於不背於法律強行規定及公序良俗之範圍內,亦得訂定無因契約,此種由一方負擔不標明原因之契約,自屬無因行為。」
當事人間,若合意訂立「不標明原因」之契約,由一方對他方負擔給付義務,屬於無因債務契約,只要不違背法律強行規定或公序良俗,實務承認此種無因債務契約的效力。
透過債務拘束契約、債務承認契約,債權人減輕訴訟舉證責任、增加日後獲償機會
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428號判決:「按債務承認契約乃承認一定債務存在之無因契約,我民法雖未明認上述契約,但依契約自由原則,於不背於法律強行規定及公序良俗之範圍內,當事人間自可有效成立。」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223號裁定:「按當事人為消弭紛擾並顧及情誼
,得簽署『債務拘束契約』,且『債務拘束契約』屬於無因債務契約。」
債務拘束(承認)契約,意即雙方簽訂契約,而契約的內容為:當事人之一方,承認對他方負有給付義務,且不受背後有無原因關係的影響。
【例如】A和B簽訂債務拘束契約,A在契約中承認對B負有50萬元的債務且有清償之義務,性質為債務拘束契約。嗣後A無法再於訴訟中主張B必需舉證「借貸契約有存在」、「確實給付50萬元給自己」,直接受債務拘束契約的拘束,有給付B這筆50萬元的義務。
所以我們可以明顯看出,債務拘束契約可以減輕債權人的舉證責任,更可以透過此種無因契約的簽訂,繞過法律關係、請求權基礎的建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