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禁止錯誤」?
禁止錯誤的意義
由現行法之規定,行為人對於所作的行為具備完整的認識,僅是沒有認識到自己的行為乃法所不容許,但是否積極的認為自己的行為是合法者,並非必要。
實務見解亦採取相同之看法,認為禁止錯誤乃對行為違法性之錯誤,也就是主觀上認為合法的事情,客觀事實上卻是法律所明定加以處罰之行為。不同於構成要件錯誤,禁止錯誤之行為人完全清楚自己所從事之行為,僅是誤認為法律所許可,而並不影響其故意。
不法意識之性質
就成立重製罪所需的不法意識而言,實務上認為,只要行為人認識其行為違反規範或社會規範而與社會共同生活秩序維持之要求相牴觸,就具備不法意識,不限於特定刑罰法律規定之認識,其所稱「法」的概念,除了法規範本身,還有現實社會中之社會規範。
換言之,行為人對於自身行為的違法性具有認識即可,而不再需要認識構成的違法是何構成要件,甚至是刑法、民法或其他公法,亦非重點,只要行為人認識到自身所作之行為具有非價內涵即可,具體規範則非所問。
懷疑性不法意識
在對於不法意識的認識上來說,有所謂懷疑性不法意識(即不確定不法意識),行為人對於法規範狀態不清楚,即有可能是合法,但也知道他的行為可能是被禁止的。
而在此情形下,學者指出,在行為有可能消除不法性的疑慮時,此不確定不法意識即非屬禁止錯誤,不能減輕罪責。換言之,在行為人不確定自己行為是否違法時,不可即斷然認為其具有不法意識,而需進一步的考量是否有消除違法性疑慮的可能,若肯定者,即非禁止錯誤。
禁止錯誤的可避免性
禁止錯誤的可避免性,取決於行為人是否運用自身的認識能力與得使用之資源去檢驗行為的合法性。本法乃依客觀標準下為衡量,只要有令人理解的理由,相信因明顯錯誤認為法律不處罰即已足,不應限於行為人對違法性達到不可能產生懷疑之程度。
在法中,行為人之違法行為,是否屬於可避免的問題,當以行為人的身分地位及可接觸之資源(如網路資訊或法律專業人士等)為綜合之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