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駕駛員每月行車達一定里程,而行車油耗低於公司所訂的標準時,即發給獎金;又或者油耗低於標準者,公司會給予油資補助,但超過油耗標準部分的油資,則由駕駛員自行負擔。
節約油料獎金,性質應屬工資
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規定:「工資: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 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工資為勞工因工作獲得的報酬,不論雇主以什麼名目給付,只需要與工作有關且為經常性給與(勞務對價性、經常性)者,就屬於「工資」,應列入加班費計算、勞工保險投保及勞工退休金提繳級距的平均工資分母。
依實務見解,節油獎金是員工因開車習慣而給與的獎勵,屬於因執行工作而產生的所得,具有「勞務對價性」,若給付時間為每月支給,也具有「經常性給付」的性質,應屬工資,而非單純勉勵恩惠性質的給與,並非獎金,應計入月薪資總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