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聯立契約」?
甲向建商購買預售屋,簽訂購買基地、建物、停車位的三份買賣契約,並已給付20%的定金,但之後建商因故無法興建,但建商僅同意解除購買建物的契約,仍堅持土地、停車位的買賣契約仍然有效,因為土地、停車位還是存在的,契約還是可以履行,但甲認為自己的目的就是要買房子,現在單獨買基地、停車位根本不符合本意,認為三份契約都應該一併解除才對。
什麼是數契約應同其命運的「聯立契約」?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844號民事判決:「數內容不同之契約,具有相互依存之結合關係,為契約之聯立。各個契約相互間是否具有依存關係,應綜合法律行為全部之旨趣,當事人訂約時之真意、交易之習慣及其他具體情事,並本於誠信原則,為斷定之標準。」
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2665號民事判決:「兩造所訂立之房屋、土地買賣契約,彼此具有不可分離之關係,性質上屬聯立契約,同其命運,違反其一,無從期待可能單獨履行另一契約,洪招就土地買賣契約援引上述催告函而與房屋契約同步予以解除,於法並無不合。」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765號民事判決:「聯立契約,係指數個獨立契約互相結合,惟彼此間具有依存不可分離之關係,性質上應同其存續或消滅,此乃因違反其一,無從期待單獨履行其他契約以達其契約目的,是倘一契約合法解除,其他契約應生同步解除之效力。又聯立契約之成立與否、無效、撤銷或解除,固應同其命運,惟其有關法律關係應分別適用各個契約之約定,是如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回復原狀、給付違約金等,應依各契約之約定;如約定不明或未約定者,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定之。」參照。
所謂「聯立契約」,係指當事人間雖有數個不同的契約,但契約彼此有不可分、相互依存的結合關係,應同其命運,若其中一份契約無效時,則其他契約也失其效力,而各契約是否屬於聯立契約,應以當事人真意、事件性質為綜合判斷。
以本例來說,基地、建物、停車位三份契約的目的共同,屬於聯立契約,而建案已確定無法興建,三份契約即應一併解除,若建商不配合,消費者可催告建商履行契約不成後,依法解除買賣契約,則與之有聯立性質的其他契約也會一併合法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