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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簽訂借貸或其他商務契約時,若當事人之一方另需指定一人擔任保證人,幾乎都是選擇「連帶保證」,而連帶保證是什麼呢?對於保證人是有利還是不利?
一般保證與連帶保證
所謂保證就是以「人」作為他人之擔保,當債務人發生債務不履行(例如欠款未還)時,保證人基於保證責任,亦須為債務人負責,不過保證人的責任程度,仍因一般保證或連帶保證而有所不同。
意即,在一般保證時,保證人至少還有一道防線,就是債權人不能直接找上自己,要先找債務人討債,當債務人名下無財產而強制執行無結果後,保證人才需要負代為償還之責。
當連帶保證人該注意什麼?
連帶保證人實際上就是連帶債務人,地位跟債務人無異,所以能不作保就作保,但如果非要作保不可時,仍建議評估債務人的信用、債務金額、違約風險等因素,慎重得做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