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過水權」?排水經過隔壁土地,可提出「確認過水權」訴訟

2020-11-17

A的房屋地勢較高,其屋生活用水的排放,依地勢會自然流經B鄰地,再排到大排水溝中,且A購買房屋時,前手就已經沿A房屋、B鄰地興築水溝以利排水,A、B起初均無異議。

但之後雙方因故爭吵,B便主張A無權把水排到自己的土地,把水溝用水泥封住,導致A無法排水,經多次協議不成,B獅子大開口,要A以天價買下水流經的土地,否則免談,A可如何以訴訟主張權益?

民法的「過水權」是什麼?

民法第779條規定:「土地所有人因使浸水之地乾涸,或排泄家用或其他用水,以至河渠或溝道,得使其水通過鄰地。但應擇於鄰地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

依此規定,為了排除「積水」或「家用廢水」,可以經過鄰地,例如地勢因為的高低,而水一定自然得往低處流,又別無其他排水方法,則鄰地所有權人有容忍義務,只是排放的路線、方式應採取對鄰地最小侵害的方法為之。

而民法第767條規定:「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前項規定,於所有權以外之物權,準用之。」注意其中的第2項。

過水權乃所有權以外之物權,可準用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規定,若鄰地所有權人有妨害過水權的行為,亦可請求法院除去之,例如請求鄰地所有權人疏通其故意阻塞的排水路線。

可向法院提起「確認過水權」、「排除過水權侵害」訴訟

倘確水排水需要,而依現況或地勢,確實需經鄰地排水,但因鄰地所有權人之阻礙而無法排水,即有提起確認過水權存在訴訟之必要,而有確認利益。

請求權基礎則是民法第779條第1項,原告(即請求過水之人)於起訴時,應向法院提出合理排水方法、對鄰地所有權人損害最小之方案(就是原告自認為怎麼過水最適宜)。而法官也須至現場勘驗、囑託地政事務所派員實施測量,並審酌被告之抗辯內容,法官再加以裁決,若原告獲勝訴,則判決主文即會記載:「確認原告對被告土地某某範圍有過水權,被告應容忍原告於上開土地範圍內修築排水溝。」

若鄰地所有權人目前有妨礙排水的情形,則可依民法第767條第2項規定,請求法院排除侵害,則判決主文會記載:「被告應將如附圖某某某所示之涵管(或排水溝)疏通。」

鄰地所有權人有什麼權利?

若法院認為有過水權存在,那鄰地所有權人只能容忍了。

而民法第779條第2項規定:「前項情形,有通過權之人對於鄰地所受之損害,應支付償金。」所以鄰地所有權人對於須容忍排水之範圍,得請求對方支付補償金

可是這個補償金少得可憐,因為法院會依土地法第97條核算(不超過土地及申報總價年息百分之十為限),因為民眾對於自己土地的申報總價都很低,所以這種償金算下來,通常每個月只有幾10元、頂多100多元而已(嗯,你的眼睛沒看錯),就是這麼少。


如有委任律師的需求,歡迎聯絡我們預約法律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