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刑法的「從舊從輕原則」?

2019-12-08

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上揭條文之本文為從舊原則,主要是為了貫徹罪刑法定原則,對行為人為有利的考量,以防止事後產生以個案為導向之恣意判斷而惡化行為人之法律地位。

另外亦基於所謂溯及既往之禁止,乃是在禁止「不利於行為人之法律變更」的溯及既往,故依但書則規定,若新的規定對行為人「較為有利」,則例外依對行為人有利的規定來處理,為從輕原則,綜上所述即為所謂的從舊從輕原則,而最終的依歸其實是「從輕原則」,以對行為人最有利的規定處理

如何比較前後規定何者較有利?

而處罰的規定是否比較有利,主要是看法定刑的高度,如果高度相同,則比較低度。若法定刑的高低都相同,則比較追訴的條件。

若法定刑及追訴條件皆相同,則應該綜合比較法條構成要件之差異性,比較何者之要件對行為人較為有利,若經過上述層層比較之後,仍然無法比較出何者對行為人較為有利時,本文認為,此時即已非屬新舊法比較的問題,應依刑法第2條本文規定,適用行為時之法律,即從舊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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