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行政訴訟巡迴法庭?是怎麼個巡迴法?

2025-04-13

民眾不服公法上的爭議事件(例如罰鍰等行政處分),經過訴願等前置程序後,可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而我國目前僅有三個「行政法院」,分別是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所以民眾如果沒有住在臺北、臺中、高雄時,可能就需要比較高的交通、時間成本前往法院開庭,如果是處分較為嚴重或罰鍰金額較大的事件,交通、時間成本或許還划得來,但如果是交通罰單或罰鍰金額不高的簡易案件,就可能成為訴訟的障礙,降低民眾提起訴訟救濟的意願,因為為了便利民眾可以到較近的法院開庭,因此自111年後,增設了行政訴訟巡迴法庭的制度。

什麼是巡迴法庭?巡迴法庭怎麼開庭?

巡迴法庭的相關規定

行政訴訟法第232條第2項、第3項規定:「簡易訴訟程序之審理,當事人一造之住居所、公務所、機關、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位於與法院相距過遠之地區者,行政法院應徵詢其意見,以遠距審理、巡迴法庭或其他便利之方式行之。前項與法院相距過遠地區之標準、審理方式及巡迴法庭臨時開庭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行政法院巡迴法庭開庭辦法(下稱同辦法)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一、巡迴法庭開庭:指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以下簡稱地方行政訴訟庭)受理管轄之適用或準用簡易訴訟程序事件,定期或不定期至管轄區域內借用其他法院(以下簡稱出借法院)辦公處所進行實體開庭或搭配遠距審理。」

同辦法第3條規定:「當事人一造之住居所、公務所、機關、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位於與管轄之地方行政訴訟庭相距過遠之地區者,適用本辦法之規定。前項所稱與管轄之地方行政訴訟庭相距過遠之地區如下:一、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管轄之事件:臺北市及新北市(不含瑞芳區、雙溪區、平溪區、貢寮區、萬里區及金山區)以外之地區。二、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管轄之事件:臺中市以外之地區。三、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管轄之事件:高雄市及臺南市以外之地區。」

同辦法第8條第1項規定:「巡迴法庭開庭期日,由地方行政訴訟庭法官、書記官、庭務員及其他必要人員前往出借法院執行職務。必要時,得洽請出借法院指派所屬法警、資訊人員及駕駛協助維持法庭秩序、確保資訊系統正常運作及交通接駁等事宜。」

何時可運用巡迴法庭?巡迴法庭如何運作?

以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轄區為例,居住於苗栗縣的民眾,對於苗栗縣政府裁處6萬元罰鍰的處分不服,以苗栗縣政府為被告,提起撤銷訴訟,因為罰鍰金額不到50萬元,屬於簡易案件,由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管轄。

但此案的民眾、機關都位於苗栗縣,罰鍰金額也不高,若使民眾、機關代表都跑到臺中來開庭,可能耗費過多勞費,因此行政法院應徵詢民眾、機關的意願,以巡迴法庭審理。

而巡迴法庭就是指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的法官,擇定開庭期日至苗栗地方法院開庭審理此案,或搭配遠距審理(例如民眾、機關代表至苗栗地方法院開庭,而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的法官以視訊方式即時審理),可避免長徒跋涉的時間、交通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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