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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ogle搜尋太厲害,可以不想被人找到嗎?被遺忘權(英語:right to be forgotten)是一種在歐盟(只有歐盟)已經付諸實踐的人權概念。簡而言之,即人們有權利要求移除自己負面或過時的個人身分資訊搜尋結果。
被遺忘權在歐洲的發展
被遺忘權在歐洲已廣泛使用,從2014年以來,Google已經收到超過250萬個要求撤除的網址,有43.9%的要求網址Google已撤除(約94萬個),Google不是收到要求就會撤除,如果是「公眾人物」、「學術知識」、「與公益有關」的,Google通常不會撤除,但民眾都可以簡單得申請,就有機會過。
被遺忘權在臺灣呢?
雖然我們有個人資料保護法,但對於被遺忘權沒有任何法律有明文規定,現今也只有一個案件的法院判決,資料極少。
而Google 在臺灣被遺忘權的態度→不會理你
所持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