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非常上訴?程序為何?

2019-11-15

非常上訴是對於確定判決之審判違背法令而設之特別救濟方法,與再審同為判決確定後之特別救濟方法,惟非常上訴旨在糾正法律上之錯誤,並不涉及事實問題,僅係代替原審,依據原所認定之事實,就其裁判時應「適用之法律」而為裁判,使違法者成為合法,與再審係對確定判決之「事實錯誤」而為之救濟方法,並不相同。

非常上訴之目的

非常上訴之設置目的,主要有下列三說:

  1. 統一解釋說非常上訴之目的在統一法令適用,以糾正確定判決適用法令錯誤為目標,非常上訴判決之效力不及於被告。
  2. 保護被告說非常上訴之目的在保護被告之利益,若原確定判決不利被告,得提起非常上訴;若原確定判決對被告有利,縱有適用法令錯誤之情形,亦不得提起非常上訴。
  3. 折衷說非常上訴主要目的在統一法令適用,判決效力原則上不及於被告,但原確定判決不利於被告者,則為判決效力所及。

而我國係採折衷制,刑事訴訟法第447條第1項規定:「認為非常上訴有理由者,應分別為左列之判決:一、原判決違背法令者,將其違背之部分撤銷。但原判決不利於被告者,應就該案件另行判決。二、訴訟程序違背法令者,撤銷其程序。」第2項規定:「前項第1款情形,如係誤認為無審判權而不受理,或其他有維持被告審級利益之必要者,得將原判決撤銷,由原審法院依判決前之程序更為審判。但不得逾知較重於原確定判決之刑。」及第448條規定:「非常上訴之判決,除依前條第1項第1款但書及第2項規定者外,其效力不及於被告。」
由此可知,非常上訴之判決,原則上,僅係將違背法令之部分撤銷,以統一法令之適用,例外時,即原判決不利於被告時,應就該案件另行改判,其效力及於被告

提起非常上訴之程序

依我國法規定,僅有檢察總長有提起非常上訴之權,對於得為非常上訴之客體,以非常上訴書敘述提起非常上訴之理由,提出於最高法院,而判決之當事人僅得向檢察總長請求代為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之一途

依我國法規定,僅有檢察總長有提起非常上訴之權,對於得為非常上訴之客體,以非常上訴書敘述提起非常上訴之理由,提出於最高法院,而判決之當事人僅得向檢察總長請求代為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之一途。

因非常上訴原則上係以統一法令之適用所為之訴訟,其主旨為審查確定判決之審判有無違背法令而加以判決,故為單純之法律審,其判決僅憑書面調查及審查案內既有之訴訟資料為之,一律不經言詞辯論,因此非常上訴之審理為絕對之書面審理,非常上訴之判決亦為絕對不經言詞辯論之判決。

非常上訴之審判,其目的在審查確定判決之審判有無違背法令,故其所審理或調查者,為原判決之審判有無違背法令之情事,關於原確定判決所確認之實體事實,則不在調查之列。因此,最高法院對於非常上訴案件,應以確定判決所認定之事實作為判決基礎,惟關於訴訟程序及第三審法院得依職權調查之事實,因係實體事實以外之訴訟事實,故得準用第三審之審判程序以調查事實,至於最高法院對於非常上訴案件所能審理調查之範圍,以非常上訴理由所指摘之事項為限,不能對實體事實自行調查或認定。

非常上訴之判決

非常上訴之判決分為無理由及有理由之判決,如最高法院認為原判決關於非常上訴理由所指摘之事項並未違背法令,且得依職權調查之事項亦無應行糾正或變更原判決之情事,則應為非常上訴駁回之判決。

反之,則應為非常上訴有理由之判決,因我國非常上訴兼有保護被告之意旨,故就其違背法令之性質係屬訴訟程序違背法令或判決違背法令而有不同的規定。

共可分為「撤銷原判決違背法令部分之判決」、「撤銷原判決就該案件自為判決」、「撤銷原判決由原審法院更為審判之判決」及「撤銷訴訟程序違背法令部分之判決」四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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