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墊醫療費用,是否可向扶養義務人請求返還?
電視名嘴許聖梅表示其婆婆在日前過世,但婆婆的女兒(大姑、小姑)在婆婆生前、往生後都不聞不問,也不願來見媽媽最後一面,連送終都是由她這個媳婦來「拿招魂幡引路」,自己為婆婆支出了100萬元的醫療費用,也付了喪葬、塔位的錢,已向大姑、小姑提告要求返還代墊扶養費。
代墊醫療費用,可否向扶養義務人求償?
假設許聖梅確實支付了婆婆的必要醫療費用100萬元,而婆婆的第一順位扶養義務人也確實是大姑、小姑,則大姑、小姑能拒絕返還這筆錢嗎?
民法第179條前段規定:「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
而大姑、小姑身為婆婆的扶養義務人(許聖梅只是媳婦,扶養順位在大姑、小姑之後),是應分擔婆婆扶養費用的人,意即醫療費用應該由她們來付,如果許聖梅已經先行支出,大姑、小姑係無法律上原因而受利益而許聖梅受有損害,許聖梅得依民法第179條前段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返還代為支付之醫療費用。
有無開親屬會議決定婆婆扶養方法,對許聖梅的求償有無影響?
大姑、小姑可提出什麼抗辯呢?可能會主張婆婆的扶養方法未曾達成協議,也未依民法第1120條先召開親屬會議決定,該代墊之費用是許聖梅自願給付的,許聖梅不能直接向法院起訴請求他們返還代墊的醫療費用(親屬會議與扶養費請求的關聯,請參閱文末專文連結)。
不過依「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8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8號」研討決議,縱使未曾協議扶養方法,但一方既然已代墊扶養必要費用,則未盡扶養義務者即「已獲得免為扶養之利益」,自應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之規定返還。
此外,醫療及看護費用乃有別於一般經常性給予之扶養費,屬額外大筆之必要支出,不論扶養方法為何,均無法避免支出該費用,也非屬扶養方法之認定,無民法第1120條規定「扶養之方法,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時,由親屬會議定之。」之適用,代墊者可以直接依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返還(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家聲字第76號裁定)。
許聖梅代墊之喪葬費用可否請求大姑、小姑返還?
大姑、小姑是婆婆的繼承人,也是第一順位的扶養義務人,依法也須負擔婆婆的喪葬費用(包含法事、塔位等,辦後事的必要費用均包含在內)。
而非屬扶養義務人、無繼承權的許聖梅,並沒有花錢為婆婆辦後事的義務,許聖梅代墊了喪葬費用,也是可以向大姑、小姑請求返還的(可參閱文末專文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