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筆遺囑、公證遺囑、口授遺囑時,見證人應全程在場

2022-04-03

代筆遺囑、公證遺囑、口授遺囑等類型遺囑,除了立遺囑人本人外,都需要見證人在場。而見證人並不是裝飾,而是必須全程在場聽聞始可,不能中途離開再返還,否則就失去了見證的意義,會成為無效的遺囑。

最高法院 110 年台上字第 2737 號民事判決:「按代筆遺囑,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民法第1194條定有明文。依該法條之立法意旨及見證人之文義觀之, 3名見證人於遺囑人為遺囑時,應全程在場與聞其事,以確認遺囑內容係遺囑人之真意,方符代筆遺囑之法定要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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