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未設立登記」公司之名義營業及簽約,有刑事責任

2024-10-24

甲欲從事室內裝修工程業,但沒有向主管機關辦理公司登記,就直接以「A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名義刊登廣告對外招攬業務,並以「A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與房東簽約承租店面,甲縱使沒有詐欺的意圖,但還是有刑事責任。

未經設立登記,禁止以公司名義營業或為法律行為

公司法第19條規定:「未經設立登記,不得以公司名義經營業務或為其他法律行為。違反前項規定者,行為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並自負民事責任;行為人有二人以上者,連帶負民事責任,並由主管機關禁止其使用公司名稱。」

公司法第19條第1項所謂「經營業務或為其他法律行為」,係指行為人未經公司設立登記,而擅以公司名義對外從事預定經營項目之營業或著手實施客觀上足與他人發生預定法律關係之行為,且一有此行為即構成犯罪,不以造成實際損害為必要。

之所以禁止又課予刑事責任的原因在於,公司經設立登記後即具有法人格,就可以單獨以公司名義對外行使權利、負擔義務,與自然人無異,故應由政府機關對於公司的成立及治理為一定介入,以保障交易安全及金融秩序。因此,為了確保市場上之交易安全秩序,禁止個人假借「尚未設立登記公司」之名義,對外進行營業或其他法律行為,並由主管機關禁止其使用公司名稱可窺知,以維護社會大眾之交易安全及對於公司名稱所表徵意涵的信賴。

以本例而言,甲未設立登記「A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卻以該公司名義對外營業及簽署租賃契約,已足危害交易安全及公眾對於公司名義表徵意涵之信賴,違反公司法第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依同條第2項前段之非法以公司名義為法律行為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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