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想被終止、解除契約,拒收對方信件(存證信函)有用嗎?

2020-03-12

契約的終止、解除,依民法或契約規定,往往需要以意思表示通知對方,始能發生終止、解除契約的效力。例如房客實際欠租達二個月以上時,房東要終止租約,也必須通知房客才行;或是租約即將到期,房東為了避免發生不定期租賃契約的效力,欲在屆期前表示不予續租,也必須通知房客。

但房客可否刻意拒絕房東的通知呢?例如電話、LINE封鎖房東,或拒收房東的通知信函,以阻止法律效力的發生呢?

拒收信件、電話封鎖沒有用,通知到達時,即發生效力

民法第95條規定:「非對話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但撤回之通知,同時或先時到達者,不在此限。」

人與人之間有意義的言語、文字表達,法律上稱作「意思表示」,白話來講就是指「通知」,依民法第95條規定,簡訊、信件等非面對面對話的意思表示,其生效時點,係以「通知到達對方」時,發生效力。所謂通知到達,係指該訊息通知已置於對方支配之下,對方可立即、輕易得知其內容而言。

簡訊傳送出去,對方手機只要開機就可以看到訊息,而信件只要郵差送達對方,都是所謂的「到達」,就已經發生效力。而刻意封鎖、拒收都只是單位的不正方法,均無法阻卻通知到達的效力,該通知的法律效果就已生效,自己不看內容,只是白白損及自己的權益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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