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郵局存證信函通知共有人行使優先購買權,對方拒收怎麼辦?
小王與小李是共有土地的共有人,小王因資金需求,決定將自己持分出賣給第三人。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小王必須先通知其他共有人是否要以同一價格行使優先購買權。
為求慎重,小王以郵局存證信函寄送「優先承買通知書」給小李,載明買賣價格、付款方式與期限。不料,郵差前往投遞時,小李卻拒絕收件,信件被退回。
此時,小王不禁疑惑:共有人拒收通知,是否代表通知未生效?15日的優先承買期限要不要重新計算?
法律規定與制度目的
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規定,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優先承購。
而「土地法第34條之1執行要點」第11點第1款前段明定:「他共有人於接到出賣通知後十五日內不表示者,其優先購買權視為放棄。」
因此,關鍵問題在於:「接到通知」應如何認定?
存證信函拒收,通知是否生效?
實務與主管機關的見解相當一致。
內政部79年5月23日台內地字第794199號、102年8月5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26036321號函釋均指出:出賣通知只要已達優先購買權人之支配範圍內,使其隨時得以知悉通知內容,即生通知效力。
也就是說,只要通知方式正常、地址正確,即便對方無正當理由拒收存證信函,仍視為通知已達,通知效力不因拒收而受影響。
民法上的一般原則
此一見解,也與民法第95條第1項前段的規定完全一致:「非對話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
所謂「達到」,並不以實際拆閱為必要,而是以通知進入相對人可得支配、可合理期待其知悉內容的範圍為判斷標準。
以郵局存證信函通知共有人行使優先購買權,即便對方拒收,只要通知已送達其支配範圍內,通知仍然有效。共有人若於15日內未為行使優先承買權的意思表示,即視為放棄,出賣行為不因此受阻。
實務操作重點
存證信函是最佳通知方式
可明確證明寄送內容、寄送時間與投遞結果,避免日後爭議。
共有人拒收,不影響15日計算
無正當理由拒收者,仍視為通知已達,15日自投遞日起算。
期限屆滿未表示,即視為放棄優先承買權
出賣共有人即可依法向第三人完成交易與移轉登記。
其他共有人應得價金,仍須交付或提存
以確保程序合法,避免後續爭訟風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