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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因為積欠債務,其房地遭到債權人假扣押,而甲為了遂行儘速脫產的目的,於是甲、乙合謀簽立不實的高額借據,並由乙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獲准、確定,乙再持支付命令向法院聲請對甲的房、地強制執行(法拍),乙因為持有虛偽不實的高額債權,因此於法拍中取得大部分的拍定價金,甲、乙再私下朋分,事實上,甲、乙的行為已構成「訴訟詐欺」。
什麼是訴訟詐欺?民事原告敗訴不等於構成訴訟詐欺
刑事實務上所稱的「訴訟詐欺」,係指行為人就其明知實際上並不存在之財產權,以欺罔或相當於積極欺罔之惡意隱瞞手段,通過訴訟或非訟程序使法院陷於錯誤,據此圖謀實現財產上之不法利益,且經民事判決勝訴確定或取得與確定判決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其詐欺即屬既遂。
反之,如果並無證據證明行為人係持不實事證,故意以欺罔之方式欺騙法院,就不能認為屬訴訟詐欺,例如不能僅因原告起訴遭法院駁回,即認為原告構成訴訟詐欺。
以本例而言,甲、乙虛構不實的債權,而獲得法院的確定支付命令,已構成訴訟詐欺,依刑法第339條之詐欺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