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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1條規定:「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不得使六歲以下兒童或需要特別看護之兒童及少年獨處或由不適當之人代為照顧。」此「獨處」如何解釋?如果父母都在家中,只是讓6歲以下小孩一個人在房內睡覺,算是違法讓小孩獨處嗎?
「獨處」之解釋
所稱「獨處」,係指單獨在家裡、某建築物內或車內乏人照顧而言,屬靜態之行為。
如果照顧者與兒童均在同一棟建築物內,而只是因為洗澡或安撫其他兒童等原因,讓兒童暫時留在其他房間,但因照顧者與兒童均在同一棟建築物內,得及時照顧兒童或及時避免危險發生,核其情節尚與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1條規定之「獨處」要件未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