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偽造、變造車牌,道交條例加重罰鍰後真的罰得到嗎?
有鑑於偽造、變造車牌泛濫,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於114年5月修正第12條、第85條之3規定(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目有尚未施行),大幅提高使用偽造、變造車牌的處罰,本文除了介紹修法後的處罰規定外,另外分析提高罰鍰金額是否有所實益?
使用偽造、變造車牌,有何處罰?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第1項第3款規定:「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三千六百元以上三萬六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車輛:三、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之牌照。」
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第一款及第六款至第十款情形者,均依前項最高額處罰,第三款按前項最高額加倍處罰之;第一款中屬未依公路法規定取得安全審驗合格證明、第二款、第三款中屬偽造變造他車牌照、肇事致人傷亡或十年內第二次違反本規定、第九款之車輛並沒入之;第三款、第四款之牌照扣繳之;第五款至第七款之牌照吊銷之。」
同條第3項規定:「非汽車所有人之駕駛人,駕駛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及第六款至第十款之車輛,依第一項規定罰鍰最高額處罰之。」
同條第4項規定:「汽車未領用有效牌照、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之牌照、懸掛他車號牌、未懸掛或不依指定位置懸掛號牌於道路停車者,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處罰,汽車並當場移置保管及扣繳其牌照。」
使用偽造、變造車牌,處72000元罰鍰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第1項第3款及第2項規定,原本已將罰鍰最高額從10800元提高到36000元,而使用偽造、變造車牌者,會以罰鍰最高額(36000元)加倍處罰,所以是處72000元的罰鍰。
何種情況會沒收懸掛偽造、變造車牌的車輛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第2項、第4項規定,如果使用的偽造、變造車牌並無他車使用(不會波及無辜的真實車牌車主),此種情形還不會沒收車輛。
但使用偽造、變造車牌,而同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就會當然移置保管並沒收車輛:
- 偽造、變造的是其他車輛車牌(牽連他人)。
- 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
- 十年內累犯。
如果是租賃業者出租車輛、一般人出借車輛,使用車輛之人擅自懸掛偽造、變造車牌
行政罰法第7條第1項規定:「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屬行政罰,本次修法並未排除行政罰法第七條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規定之適用。
所以汽車所有人如租賃車輛業者將車牌狀態正常的車輛出租交予承租人使用,事前已善盡告知本條處罰規定之義務,承租人仍駕駛懸掛偽造變造車牌違規;或車主將車牌狀態正常的車輛借給親友使用,無法預料及避免親友懸掛偽造變造車牌,可舉證免罰。
一行為同時違反刑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優先適用刑法,原則上不得再處罰鍰
行政罰法第26條第1項至第3項規定:「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但其行為應處以其他種類行政罰或得沒入之物而未經法院宣告沒收者,亦得裁處之。前項行為如經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確定或為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免刑、緩刑之裁判確定者,得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裁處之。第一項行為經緩起訴處分或緩刑宣告確定且經命向公庫或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支付一定之金額或提供義務勞務者,其所支付之金額或提供之勞務,應於依前項規定裁處之罰鍰內扣抵之。」
刑法第211條規定:「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法第216條規定:「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罰優先於行政罰
因為車牌是公家機關才能核發的,偽造、變造車牌,或使用偽造、變造車牌,都會構成刑法的偽造、變造公文書暨行使罪,刑度為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行政罰法第26條第1項規定,使用偽造、變造車牌者,已違反刑法,基於刑事處罰優先於行政罰的原則,雖然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將罰鍰提高到72000元,但在優先以刑法處罰,尤其本罪無法易科罰金、1年徒刑起跳的情形下,若行為人入監服刑,縱使罰鍰提高再多也罰不到。
不過在罰鍰以外的其他種類行政罰,例如沒入車輛,仍可裁處之。
緩刑或緩起訴處分的公益捐,與72000元差額範圍內仍可裁罰
例外情形為,若行為人獲判緩刑或緩起訴處分,通常都會附帶繳納公益捐(捐錢給國家)的附帶條件,若公益捐數額低於72000元,則就差額範圍內,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第3項之規定,仍可處以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