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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倒填發票日,就是實際發票日期在票載發票日期後之情形。例如A在108年8月31日開立一張本票給B,而本票上的發票日則是寫108年8月1日,這種倒填發票日的票據,其效力為何?
倒填發票日之票據,仍然有效
有學者認為倒填發票日與未記載發票日無異,而票據法規定未載發票日之票據為無效,所以倒填發票日會導致票據無效,且倒填發票日也將導致難以計算提示時間。
但通說及實務見解認為有效。係基於票據有效解釋原則來出發,以票據文義性、兼考量當事人之真意的方向來看這個問題。首先,票據為文義證券,不管如何,票據發票日欄位既然有寫,就應視為有發票日之記載,票據有效。
接著探求當事人真意,如果發票日日期是誤寫了,其所填的日期,真意是要約定票據到期日,則以所載之發票日為到期日。反之,若無法確認當事人真意,則視為無到期日記載,為見票即付之票據。其實兩種結論都是票據有效,而可請求票款的時間也相同,一般民眾只要記得票據有效的結論就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