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多少還多少?認識借貸契約
消費借貸契約:
民法第474條規定:「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
「消費借貸」的標的物是消費物,一經使用後,原貌已不復在,性質也大不相同,借用人不可能以原物返還。
「使用借貸」的標的物則是經過使用之後,本質不變,借用在使用完畢後將原物返還即可。
兩者在民法有不同章節的規定。
消費借貸契約是「要物契約」:
為什麼消費借貸契約是要物契約?
→基於法律促進交易敏活及貫徹契約自由原則的宗旨,契約以諾成契約為原則,以要物契約為例外。但要物契約是在於避免契約義務之發生,以保護無償契約當事人中負擔義務的一方。例如使用借貸、無償消費借貸、無償寄託契約等,契約成立後的權利義務,都是片面有利於借用人、借貸人、寄託人,而片面不利於出借人、貸與人、受寄人,因此特別規定:「非至完成標的物之交付,契約不成立。」契約既不成立,自不生效力,即不生權利義務關係而不具有拘束力,法律藉由要物契約之理論來緩和只負擔義務之一方之不利益。
Q.A跟錢莊B借350萬,約定月息5%,簽訂借據載明「A向B借350萬元,應於期限內返還350萬元」,錢莊在撥款時,先預扣了第一個月的利息17.5萬,匯給A了332.5萬,試問A要還B多少本金呢?
A.消費借貸為要物契約,因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交付而生效力,故利息先扣之消費借貸,其貸與之本金額應以利息預扣後實際交付借用人之金額為準。(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1346號判決)
所以A需要償還B的本金為332.5萬,計算5%利息的基礎也是332.5萬元。
借用人的義務:
- 利息:如有約定利息,應給付利息,但於年息20%範圍人始有給付義務。
- 本金:如果定有返還期限→依約定期限返還。如果未定有返還期限→借用人得隨時返還借用物。
Q.出借人(貸與人)可以隨時要求借用人還錢嗎?
A.可以,但須定至少一個月的時間,讓借用人(債務人)返還。民法第478條的規定。
Q.借人民幣、美金、日幣,可以直接要求對方返還新臺幣嗎?
A.不可以,只有債務人才可以選擇用新臺幣還,債權人不能指定改用新臺幣還(只能請求用原本相應的幣別)。民法第202條的規定。
出借金錢時需要注意的重點:
- 要求債務人提供擔保:物保、人保、票據。擔保的效力:設定抵押>>>>>保證人>>票據。
- 使用匯款方式,匯款單附言記載○○○借款:消費借貸為要物契約,有給付金錢,契約才有效成立,而現金是最難以證明的付款方式,匯款則有明確紀錄。
- 須書立借據:證明我付錢的原因是借貸,證明雙方成立消費借貸關係。
Ps:在訴請債務人還錢時,要同時證明「借貸關係」、「給付款項」,才能達到原告的舉證責任。
·使用借貸小常識:
- 借用人未得主人的同意,不得允許第三人使用借用物(不能讓其他人使用)。
- 對借用物搬有益費用,因而增加該物之價值(例如借車,然後改裝車,增加車的價值)。→主人知情而不反對的話,到時候要償還借用人所支出的費用。
- 如果沒有約定返還期限→主人可以隨時要求返還借用物。
Q.·如果定有返還期限,可以提前要求返還嗎?
A.符合以下條件之一,可以提前請求返還:
- 因不可預知之情事,自己需用借用物。(很好用的條款)
- 借用人違反約定、未依正常使用方法使用、擅自允許第三人使用。
- 借用人疏失導致物毀損或滅失。
- 借用人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