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扣押強制執行,是否有中斷請求權時效之效果?中斷事由何時終止?

2020-12-29

我們知道,民法請求權有時效限制,若逾請求權時效,則債務人可主張時效抗辯拒絕清償。所以債權人應於時效內使時效中斷,而中斷時效之方法,依民法第129條規定,包含「聲請強制執行」,而假扣押亦屬於強制執行的類型之一。

所以透過假扣押查封債務人財產,也有中斷時效的效果,但假扣押的程序到查封完畢後就終結,不包含後續的拍賣程序,所以中斷時效的終止時點,也會比較短,終止後就會重行起算消滅時效。

假扣押執行程序-查封完成時,中斷時效事由即終止,重行起算消滅時效期間

執行法院依債權人之聲請,就假扣押裁定所欲保全之債權,對債務人之財產為強制執行,所查封之財產足以保全債權人之債權,該假扣押債權之請求權,依民法第129條第2項第5款規定,其時效因聲請強制執行而中斷,依同法第137條第1項規定,其中斷事由究於何時終止,重行起算其時效期間?

最高法院103年度第2次民事庭會議決議(一),針對以下三種看法做討論:

  1. 假扣押執行程序之查封行為完成(即查封行為完畢時)。(此說中斷時效期間最短)
  2. 假扣押執行程序終結時(即假扣押標的脫離假扣押處置如交付執行或撤銷假扣押時)/假扣押執行保全之效力消滅時。(此說中斷時效期間最長)
  3. 假扣押、假處分之保全執行為僅具請求之時效中斷事由,未於六個月內起訴者,其時效視為不中斷,已進行之時效期間接續計算;若於六個月內起訴,則依起訴中斷事由之終止為斷。(此說中斷時效期間居中)

該次決議最終採第一說,認為:「消滅時效因假扣押強制執行而中斷者,於法院實施假扣押之執行程序,例如查封、通知登記機關為查封登記、強制管理、對於假扣押之動產實施緊急換價提存其價金、提存執行假扣押所收取之金錢(強制執行法第133條前段)等行為完成時,其中斷事由終止,時效重行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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