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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偵查不公開原則,過去在檢察官偵查程序中(起訴前),被告和律師絕對沒有閱卷權這回事,不過司法院釋字第737號解釋的作成,以及刑事訴訟法第33條之1的增訂,被告的律師(辯護人)在偵查中之羈押審查程序,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不過羈押審查程序所指為何?被告可否在偵查中,透過向法院聲請具保的方法,藉以閱卷呢?
被告或辯護人於偵查中聲請具保,無閱卷權
刑事訴訟法第33條之1立法理由:「偵查中之羈押審查程序,係由檢察官提出載明羈押理由之聲請書及有關證據,向法院聲請裁准及其救濟之程序。」
所以羈押審查程序,係指「檢察官向法院聲請羈押」、「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延長羈押」、「上開裁定之抗告程序」 ,檢察官於偵查中請求法院羈押被告,此種聲請之理由及有關證據,係法官是否裁准羈押,以剝奪被告人身自由之依據 ,應兼顧被告的防禦權,也在這種情狀下,辯護人才可以閱卷。
羈押審查程序不包含「被告或辯護人向法院聲請具保」、「被告或辯護人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被告或辯護人向法院聲請撤銷羈押」之程序,辯護人不得聲請閱卷,實務上也不太會因此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