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證罪「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事項」之定義

2021-07-15

刑法第168條規定:「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證人、鑑定人、通譯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是所謂的偽證罪。而什麼是 「案情有重要關係事項」呢?

係指「足以影響裁判結果」之事項

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7324號刑事判決:「依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條規定證人依法作證時,必須對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為虛偽之陳述,始負偽證罪之責,所謂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係指該事項之有無,足以影響於裁判之結果者而言,蓋證人就此種事項為虛偽之陳述,則有使裁判陷於錯誤之危險,故以之為偽證罪,而科以刑罰,苟其事項之有無,與裁判之結果無關,僅因其陳述之虛偽,而即對之科刑未免失之過酷,是以上開法條加此特別構成要件,以限定虛偽陳述之範圍,與其他立法例對於證人虛偽陳述之結果不設何等區別者,其立法精神自有不同(本院二十九年度上字第二三四一號判例參照)。」

所以就無關緊要、不足以影響裁判、偵查結果的事項,縱使為虛偽陳述,也不會成立刑法的偽證罪。而什麼事項足以影響裁判結果,就必須個案來判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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