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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章、印鑑是我國社會活動常見的工具,也非常依賴印章作為簽名的替代品,由其在公司等法人,均係以大小章作為簽名的表彰工具,但印章的偽造比簽名還要容易,所以印章可以逐漸淘汰了,以電子簽章的方式取代,會更有保障。不過回到正題,偽造印章、印鑑有何刑責呢?
偽造盜用印章印文署押罪
刑法第217條規定:「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偽造文章罪章之條文,都有「須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的要件,而足生係指有「發生損害可能」即可,並不以「產生損害」為必要(否則就是致生而非足生了)。不過如果偽造、盜用的對象是真有其人,又是用於有法律意義的文件的話,顯然就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