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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民法第1223條規定,被繼承人不能完全剝奪繼承人的繼承權(不論喪失繼承權的情形),民法保障繼承人可以享有最低限度的繼承比例,此為所謂的「特留分」。
特留分遭侵害的繼承人,可以向其他繼承人行使「特留分扣減權」,請求其他繼承人按特留分比例給予補償。
消極不行使特留分扣減權,債權人可以代位行使嗎?
雖然民法有規定特留分的扣減權,但繼承人未必要行使,許多繼承人是沒有行使意思的。
但如果這位繼承人同時又有負債呢?故意不行使特留分扣減權,導致自己繼承不到遺產、名下一直沒財產,讓債權人無法強制執行受償,債權人有什麼法子?
民法第242條規定:「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時,債權人因保全債權,得以自己之名義,行使其權利。但專屬於債務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本條為所謂的債權人代位權,當債務人自己對第三人有財產上請求權卻不行使時,債權人可以代位其行使,讓債務人此財產權利回收,然後債權人再順藤摸瓜對此財產為強制執行。但本條有一個例外,若該權利為債務人的「一身專屬權」,就不能代位。
特留分扣減權是否為「一身專屬權」?
所以爭點就在於,「特留分扣減權」是否屬於一身專屬權?對此實務有正反看法,尚無定論。
此說認為「特留分扣減權」之性質為物權之形成權,屬「財產權」之一種,並非一身專屬權,債務人倘怠於行使其特留分扣減權,債權人自得依民法第242條代位行使。(採此說之見解較多)
此說則認為「特留分扣減權」為一身專屬權,債務人不得依民法第242條代位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