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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欠了許多錢,債權人乙聽聞甲的家中有不少值錢的玩意,於是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甲屋內的動產,當法院會同債權人乙到甲的家中實施查封時,剛好家中的甲故意把門反鎖,乙通知鎖匠到場開鎖,但鎖匠判斷後表示係由屋內以門栓反鎖,無法開啟,需破壞門鎖才能入內,此時得否破壞門鎖進入屋內執行?
必要時,可強制破壞門鎖
強制執行法第48條第1項規定:「查封時,得檢查、啟視債務人居住所、事務所、倉庫、箱櫃及其他藏置物品之處所。」
強制執行程序,不容許因為債務人的抗拒或妨礙而停止,所以執行人員為發現查封之動產,有進入債務人居住所等為檢查、啟視之必要,強制執行法明文規定賦予執行人員此項搜索權。
搜索之對象包括債務人居住所、事務所、倉庫、箱櫃及其他藏置物品之處所,搜索得為檢查、啟視。所謂啟視,係將上鎖之居住所、箱櫃等打開檢查,如無法開啟,亦得於必要限度內毀壞其門鎖。所以旨例的情況而來,乙可以徵得法院執行人員的同意,破壞甲屋的門鎖入內實施查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