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遺產被查封,債務人繼承人可否於強制執行程序中應買?

2020-10-24

某A積欠銀行債務,其名下祖產(親戚共有的土地數筆)被銀行查封、聲請法院拍賣,在強制執行過程中,A過世了,A的子女(繼承人)不希望祖產易手,於是希望能夠透過法拍程序買回祖產,是否可以?

強制執行法關於債務人禁止應買的規定

強制執行法第70條第6項規定:「債務人不得應買。」同法第113條規定:「不動產之強制執行,除本節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動產執行之規定。」

所以不論動產、不動產的拍賣,債務人本人是不可以應買的。理由也很簡單,法拍性質也是一種買賣關係,出賣人是債務人、買受人是拍定人,理論上不存在出賣人、買受人是同一個人的可能(一個人無法成立契約),另外則是債務人若有錢買回,應該直接清償債權人就好。

以本案例而言,A死亡了,其權利義務均由繼承人繼承,所以繼承人的身分也轉成債務人,這時,是否繼承人也會受這個法條的限制,而不能應買呢?

繼承人仍可應買被繼承人(債務人)遭查封之遺產

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381號裁定:「按不動產之強制執行,依強制執行法第一百十三條準用第七十條第六項規定,債務人不得應買。此一規定係基於通說認為強制執行法上之拍賣屬買賣之一種,並以債務人為出賣人,出賣人不得又為買受人之觀點;且債務人如有資力並求保有名下財產,應逕向債權人清償債務,而非許其應買自己財產,否則,債權人就其債權未獲全額清償時,將再聲請拍賣已為債務人固有之同一財產,致生冗長執行程序,殊非所宜,故予立法禁止。惟於限定繼承或第三人提供抵押物之強制執行,因繼承人對於遺產,或抵押物所有人對於抵押物,均僅負物的有限責任,與一般負無限責任之債務人性質尚有不同,如允許繼承人或抵押物所有人應買以保有其財產,既不生前述立法考量之疑慮,對於債權人亦無不利,自無禁止之必要。」

因為在現行民法限定繼承的架構下,繼承人是在遺產範圍內、對債務人負清償責任,意即負物(遺產)的有限責任(限定繼承),與繼承事實發生前,債務人本身負無限責任的狀況不同。最高法院認為,應允許繼承人為了保有財產,而於強制執行程序中出錢應買。


如有委任律師的需求,歡迎聯絡我們預約法律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