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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若無法按原本約定的清償期還款,債權人除了起訴請求外,也可能採用協商方式再給予債務人寬限期,不過如果債務有保證人的話,債權人給協商延期還款時,應請債務人通知原保證人一同出面、或提出新的保證人,以免無意間損及權益。
允許債務人延期清償,除非保證人同意,否則不再負保證責任
民法第755條規定:「就定有期限之債務為保證者,如債權人允許主債務人延期清償時,保證人除對於其延期已為同意外,不負保證責任。」
依上開規定,對於定有期限的債務,債權人如果同意債人延期清償時,保證人若未對此同意,在原定清償期經過後,就不再負保證責任。因為如果債權人任意延長清償期,不應因此使保證人受有不利益,期間延長,已逾越原本作保時的預期,若未得保證人同意,保證人不再負保證責任。
不過此規定僅適用於「原定有清償期之債務」,若是無清償期之債務,則不在此限。而債務人若逾原定清償期而尚未清償完畢,債權人若要跟債務人重新協商、延長清償期,應在保證人同意的情形下為之,否則延長清償期、又少了保證人,被倒債風險更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