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聲請小額假扣押,查到財產後可以「追加」金額嗎?

2026-06-22

阿強借了500萬元給朋友老張,不料老張屆期不還,甚至開始暗中打聽如何脫產。阿強為了保全債權,打算向法院聲請假扣押。然而,假扣押通常需要繳納債權金額三分之一的擔保金,如果要足額扣押500萬元,阿強必須先拿出將近167萬元的現金提存,這對手頭吃緊的阿強來說是一筆極大的負擔,而且他此時也根本不知道老張名下到底還有沒有財產。

在律師的建議下,阿強決定採取保守策略,先以其中100萬元的債權額向法院聲請假扣押。裁定獲准後,阿強拿著這張假扣押裁定書到國稅局查調老張名下的財產清單,赫然發現老張名下居然有數筆未設定抵押權的不動產。

阿強大喜過望,但也隨之產生疑問:原本聲請的100萬元扣押範圍顯然不足以保全他剩下的400萬元債權,既然已經確定老張有值錢財產,阿強可以在這時向法院「聲請增加」或「追加」假扣押的金額嗎?

假扣押的財務門檻:為何債權人會選擇「分段聲請」?

在台灣的民事保全程序中,債權人聲請假扣押時,法院為了避免債權人濫用此程序導致債務人蒙受無法彌補的損失,通常會要求債權人提供一定比例的擔保金。

  • 三分之一的擔保金慣例: 雖然法律並無硬性規定比例,但實務上法院通常會以債權人主張的假扣押債權金額的三分之一來酌定擔保金。

  • 資訊不對稱的兩難: 在沒有取得執行名義(如確定判決或假扣押裁定)前,債權人是無法向國稅局查調債務人財產的。如果債務人查出來的財產價額低於債權額,此時,債權人以足額(高額)的債權金額來聲請假扣押,面臨「要先拿出一大筆擔保金,卻可能扣押不到什麼可價額匹配財產」的風險,平台多拿擔保金長期放在法院不能動。
    這也是為何許多經驗豐富的債權人,會選擇先用「小額(如50萬元或100萬元)」投石問路,取得裁定並調得財產清單後,再行盤算。

司法實務見解:假扣押無既判力,得「分次聲請」

針對「已經核准100萬元的假扣押,能否再就剩下的400萬元繼續聲請」的問題,最高法院94年度台聲字第175號民事裁定給出了極為明確且肯定的法律支持:「假扣押為保全程序之一種,係在本案訟爭尚未判決確定以前,預防將來債權人勝訴後,不能強制執行或難於執行而設。法文所謂債權人者,係指主張債權之人而言。至所主張之債權能否成立,尚待本案之判決,非聲請假扣押時先應解決之問題。又假扣押裁定不具實質確定力(既判力),祗須債權人認對債務人有債權存在,於其主張之債權範圍內,非不得分次聲請假扣押。」

法理解析

  1. 假扣押裁定不具既判力: 因為假扣押裁定只是「保全程序」,在法律上並不具備實質確定力。也就是說,法院在前案核准了100萬元,並不代表債權人對這筆500萬元的債權保全請求權就此「結案」或「被限制」。

  2. 「分次聲請」的合法性: 只要債權人確信自己對債務人有足額的債權存在,在未超過總債權額度(本案為500萬元)的範圍內,債權人有權利在法律上 「分次、分階段」 向法院提出假扣押之聲請。

是「另行聲請」而非「原案追加」

許多當事人在文字上會誤解為「直接在原本100萬元的裁定上修改、追加成500萬元」。但在民事訴訟程序中,原裁定一經法院裁定送達,其內容即已確定,無法事後「增肥」。

因此,阿強在實務上的正確作法是:以剩下的400萬元債權作為基礎,重新撰寫一份全新的起訴狀(假扣押聲請狀),向法院提出「另一次」假扣押聲請,這在法理上屬於兩件獨立的聲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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