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聯標錯價,結帳拒賣,可以這樣嗎?

2021-11-24

據新聞報導,一位民眾在逛全聯時發現架上有「9元」的解凍豬肉絲,非常得開心想說撿到便宜了,興奮地拿了兩盒秒結帳,結果在結帳時,店員拒賣而把解凍豬肉絲收回,說這是標錯價,民眾將此事PO上網後,引起熱烈的討論。

首先,這解凍豬肉絲本身價值不高,雖然標錯價,但為了這區區幾塊錢就拒賣引來消費者PO網而影響商譽,真是糟糕的處理方式,再說,全聯可以拒絕消費者結帳嗎?

》新聞來源:全聯見9元肉秒衝結帳!結局尷尬了

商標標架陳列販賣,消費者拿去結帳,業者有販售的義務

在民事契約的關係中,雙方意思表示一致者,契約即成立。而意思表示的一致,經過通常是一方當事人發出「要約」(這個東西賣你50元要嗎?)而另一方「承諾」者(好啊,我50元買),契約就成立了。

民法第54條第1項本文規定:「契約之要約人,因要約而受拘束。」同條第2項本文規定:「貨物標定賣價陳列者,視為要約。」

從法條看出什麼重點了嗎?全聯把解凍豬肉絲標價9元,放在開放貨架陳列,就是全聯對消費者的「要約」,而且全聯是要受這個要約所拘束的,全聯:「這冷凍豬肉絲一盒9元,來買喔!」而消費者看到這標價和商品後,拿到收銀檯要結帳,就是消費者的「承諾」,則9元冷凍豬肉絲的買賣契約就成立了,全聯不能拒賣。

全聯不能主張出於錯誤標錯價而拒賣

民法第88條第1項規定:「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但以其錯誤或不知事情,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者為限。」

縱使這一盒9元的解凍豬肉絲是全聯標錯價,但這標錯價的行為是出於全聯自己的過失,依前揭民法的規定,全聯也是不得主張撤銷的。法律這麼規定也是可以理解的,否則容任業者可以隨便以標錯價為何拒賣,如何保障交易的安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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