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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人員的考績分為甲、乙、丙、丁四等,甲等和乙等的差別,主要是半個月的考績獎金,而同樣晉本俸一級,宥於甲等有比例限制,所以行政機關的甲、乙等多半是用輪流的,以避免得罪人,雖然不少公務人員背後在罵,但真的提出救濟的人不多。
但丙等就不一樣了,丙等沒有考績獎金,而且也無法晉本俸,而且有損名聲,就會有人不滿而提出救濟。至於丁等,除了考績法對於打丁等的條件有嚴格限制外,被打丁等的人會直接免職,所以在實務十分罕見。
考績如何打,司法權不宜過度介入
考績是反應一名公務人員一整年的表現,該分數之評擬,應以其平時成績考核紀錄為依據,按工作、操行、學識、才能等項目予以綜合評分。學說及實務都認為,考績評定涉及高度屬人性的評價,因為需要長時間的行為觀察,才得以形成印象,所以應由與受考人在職務執行上最具緊密關連性之單位主管或是機關首長進行考核,始屬功能最適。
而法院跟這名公務人員僅有訴訟上的一面之緣,對這個人完全不熟悉,無法長時間觀察受考人,進而對其工作表現及態度產生評價性之觀感與印象,自難代替行政機關而自為決定,亦難以重建判斷情境,完全掌握機關首長之思維脈絡以及評價基準。
所以司法實務上,對於類此考評工作,因具有高度屬人性,承認行政機關就此等事項之決定,有「判斷餘地」,對其判斷採取較低之審查密度,僅於行政機關之判斷有恣意濫用及其他違法情事時,得予撤銷或變更,否則均應尊重行政機關的決定而應予維持。
法院採取的審查標準
承前所述,行政機關對於考績事項的決定,具有判斷餘地,法院只進行適法性的審查,另依司法院釋字第382號、第462號、第553號解釋理由,大致有以下幾個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