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明知違法處以人民罰鍰,是否構成刑法第129條違法徵收罪?

2020-12-02

刑法第129條第1項規定:「公務員對於租稅或其他入款,明知不應徵收而徵收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一萬元以下罰金。」此為刑法瀆職罪章之違法徵收罪。

國家對人民徵收稅賦或其他規費,須有法規依據,若公務員明知「無法律依據」或「違法」卻仍對人民徵收租稅、規費等一切公法上收入之款項,將構成本罪。

本罪徵收的名目,是否包含「行政罰鍰」?

而法條的「其他入款」包含行政罰鍰嗎?例如公務員明知人民未違反建築法,卻仍然依建築法處以罰鍰,人民除了提出行政救濟外,還可以告發公務員觸犯刑法第129條的罪刑嗎?

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3056號判決:「所謂『其他入款』係指租稅以外之其他款項而言,不含人民違反法令之罰款在內,本件上訴人因違反建築法令而被處罰款,不合於刑法第一百二十九條第一項違法徵收租稅款罪之要件。」

由上開最高法院見解可知,行政罰鍰並非本條所指之「其他入款」,所以公務員縱使故意開立無效的罰鍰,不會構成本條之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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