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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地方機關辦理一項勞務採購案,因預算不高、標案內容較冷門,擔心再次流標,承辦公務員在標案公告上網後,主動致電過去合作過的廠商,告知目前有一件適合的標案,並邀請廠商上政府採購網下載招標文件,有興趣者可提出投標。
有同仁質疑:「這樣不是圖利特定廠商嗎?會不會違法?」承辦人則回應:「我只通知他們有標案,沒有透露底價或細節,應該不算違法吧?」
公務員可以「邀標」,但須在公平原則範圍內進行
實務上,部分採購案因金額偏小或市場參與度低,確實會出現無人投標或多次流標情形。為提升採購效率,主管機關、機關承辦人經常在公告後,主動聯繫可能有興趣的廠商,提醒其上網查看招標資訊,此類「邀標」行為本身並不違法。
只要邀標內容僅限已公開資訊,例如:
✅ 標案名稱、標的、投標期限、取得招標文件方式(如政府採購網)
✅ 提醒廠商可上網查詢公告內容
這類行為的目的,是讓市場知悉標案訊息,提高競爭性,並未偏袒特定廠商。
但嚴禁提供公告以外資訊,尤其是底價與評選細節
公務員邀標時,若泄漏未公開之招標資訊,即可能觸法,例如告知廠商底價、評選委員名單或可能人選、設計需求、規格說明書以外的內部期待或審查方向、不公開的招標文件、內部討論內容、競爭對手是否會投標的資訊等。
一旦提供上述資訊,不僅影響採購公平性,還可能構成刑法洩密罪、貪污治罪條例中的圖利罪,因此,公務員只能提醒廠商自行下載公開文件,不得口頭或私下提供任何未公開內容。
最安全的方式,是請廠商自行上政府採購網下載招標文件,以確保資訊來源一致、避免外界質疑偏袒或圖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