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只是人頭?股東濫用法人格的法律後果

2025-08-20

甲知道公司有獨立的法人地位,為了欠錢不還,故意成立一間A公司,讓A公司對外簽約(例如訂貨、借貸、聘用員工等),卻暗中把公司資產轉移,導致公司成了空殼。

公司不久後就因為積欠貨款、借款、員工薪資而遭催討,但甲就擺爛,認為A公司才是契約當事人,公司債務再怎麼多也不會波及到負責人或股東身上,因此有恃無恐,債權人真的會因為契約當事人為公司,就拿甲沒有任何辦法嗎?

揭穿公司面紗原則,股東在例外情形,對公司債務負清償之責 

公司法第99條規定:「各股東對於公司之責任,除第二項規定外,以其出資額為限。股東濫用公司之法人地位,致公司負擔特定債務且清償顯有困難,其情節重大而有必要者,該股東應負清償之責。」

公司法第154條規定:「股東對於公司之責任,除第二項規定外,以繳清其股份之金額為限。股東濫用公司之法人地位,致公司負擔特定債務且清償顯有困難,其情節重大而有必要者,該股東應負清償之責。」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67號民事判決:「法人格獨立原則及股東有限責任原則,固為現代公司法制發展之基石。惟公司股東倘濫用公司獨立人格,利用公司型態迴避法律上或契約上之義務,造成社會經濟失序或其他侵害債權人等顯不公平情形時,公司法人格獨立及股東有限責任原則即有加以調整之必要。英美法系、德國法就此分別發展出揭穿公司面紗原則、法人格否認理論、直索理論等,俾能在特殊情形得以否認公司法人格,排除股東有限責任原則,使股東就公司債務負責或追究股東責任,以達衡平救濟之目的。而上開法理並非全盤否定公司法人格獨立,僅在個案上,如控制股東有詐欺、過度控制、不遵守公司形式、掏空公司、或藉公司型態逃避法令規範、契約義務、侵權責任等濫用公司法人格之不正行為,致損害公司債權人時,為維誠信及衡平救濟,例外地否認公司法人格予以救濟,與法人格獨立及股東有限責任不生扞格,亦無礙我國經濟之發展。」

公司有獨立的法人格,與股東、負責人是相互獨立的,所以原則上公司的債務,股東、負責人無義務以自己財產來清償,但公司股東如果濫用公司獨立人格,侵害他人權益,若不要求股東對公司的負債負責,將違反公平正義時,英美法例就此發展出「揭穿公司面紗原則」,俾能在特殊情形下,否認公司法人格,排除股東有限責任原則,防免股東濫用公司之法人地位而脫免責任導致債權人之權利落空,求償無門 。

何種情形,股東須對公司債務負清償責任?

公司法第99條第2項(針對有限公司)、第154條第2項(針對股份有限公司)的重點:

  1. 股東濫用公司法人格:例如利用公司隱匿財產、掏空資產、成立人頭公司等。

  2. 公司確實無力清償:判決雖然確定,但公司名下沒有資產可供執行。

  3. 情節重大且有必要:法院認為若不揭穿公司面紗,債權人將完全無救濟途徑。

換句話說,當公司只是股東的「假面具」時,股東本人須對債務負責。

在司法實務中,法院並不輕易揭穿公司面紗,必須要有相當明確的濫用跡象,例如:

  • 公司名下幾乎沒有營業活動,僅作為簽約或發票工具。

  • 公司資金流向異常,短時間內被轉移至關係人帳戶。

  • 公司帳戶與股東個人混用,無法區分公司與個人財產。

  • 設立公司目的明顯是為了規避個人債務責任。

一旦法院認定公司法人格被濫用,債權人可依公司法第99條第2項、第154條第2項之規定,請求法院判決股東須對債務負個人清償責任,這就是俗稱的 「揭穿公司面紗」。

給債權人的建議

如果你懷疑債務人利用公司逃債,以下幾點可以參考:

  1. 查核公司背景:簽約前,可透過公開資訊查詢公司是否有實際營運與資產,避免與空殼公司交易。

  2. 蒐集掏空證據:若已發生糾紛,可透過資金流向、稅務資料、關係人交易紀錄,證明公司被掏空或混同使用。

  3. 在訴訟中主張公司法第99條第2項或第154條第2項:請求法院認定股東濫用公司法人格,要求其個人負責。這也是救濟的重要管道。

  4. 事前保障:與公司簽約時,可要求公司負責人或主要股東提供個人連帶保證,避免將來只能對空殼公司求償。


如有委任律師的需求,歡迎聯絡我們預約法律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