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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隨著工作年資的增加,關於特休假日數、資遺費金額都會隨之增加,而適用勞退舊制的勞工,關於工作年資更為重要,因為以上權利,都必須勞工持續為同一雇主工作,才能延續年資,年資一旦中斷就化為烏有。但如果雇主刻意用不同的公司名稱,營造更換雇主的假象,藉此讓勞工年資無法延續而規避勞動法令,是否合法呢?
公司轉換名稱,不能脫免擔負勞基法責任
勞工在各公司之間轉換,但如果僅有公司名稱不同,但上班地點、薪水都相同,實質上仍係同一事業單位,仍有勞動基準法第20條的適用:「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時,除新舊雇主商定留用之勞工外,其餘勞工應依第十六條規定期間預告終止契約,並應依第十七條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其留用勞工之工作年資,應由新雇主繼續予以承認。」其年資仍不中斷。
》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875號判決
公司名稱雖不同,實質經營者同一,工作年資應合併計算
為保障勞工之基本勞動權,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防止雇主以法人之法律上型態規避法規範,遂行其不法之目的,於計算勞工退休年資時,非不得將其受僱於「現雇主」法人之期間,及其受僱於與「現雇主」法人有「實體同一性」之「原雇主」法人之期間合併計算,庶符誠實及信用原則。
勞動基準法第20條就不同事業單位之改組或轉讓,其留用勞工之工作年資,尚規定應由新雇主繼續予以承認,則形式上公司名稱雖不同,然實質經營者同一,則其僱用之勞工之工作年資,依舉輕明重原則,尤應合併計算。
》參考實務見解: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016號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