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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是某公寓大廈的樓上樓下住戶,樓上的甲將房子隔間出租,但因為隔間工程破壞了原本的防水,導致樓下的乙飽受漏水之苦,經乙委請水電師傅過來查看,師傅表示要修繕的話,勢必要先止漏,必需進入樓上甲屋內進行施工才行,但甲完全不理會、拒絕乙請師傅自入自宅修繕,乙有何權利可以主張?
相鄰區分所有權人之修繕容忍之義務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2款、第2項及第3項規定:「住戶應遵守下列事項:二、他住戶因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進入或使用,應擇其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並應修復或補償所生損害。住戶違反第一項規定,經協調仍不履行時,住戶、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按其性質請求各該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為必要之處置。」
上開規定的立法理由,在於明確規範區分所有權間的相鄰關係,以杜紛爭。除了進入相鄰區分所有權人之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之外,就無法完成其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則相鄰區分所有權人自有容忍的義務。
此種漏水糾紛,法院實務上廣泛送請水電技師公會鑑定處理(鑑定費不便宜,但如果原告勝訴,被告須賠償鑑定費),若鑑定結果認為漏水問題係樓上住戶疏失所致,或修繕方式需要進入樓上住宅內,則法院即會判決樓上住戶有容忍樓下住戶依鑑定結論所指的修繕方法,進入其他宅內修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