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物車
0
0 TWD
公寓大廈的住戶,除了屋主之外,也不乏有承租人,意即房屋所有權人是A、房屋實際居住人是B的情形,平常也是B在享用社區的公設和服務,而享用社區公設、服務的對價就是繳管理費,那這時會有一個疑問,管理費是屋主該繳?還是租客該繳呢?如果都沒有人繳,管理委員會該向誰催繳?
管理費繳納義務由屋主負擔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本文規定:「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規定,管理費之繳納是區分所有權人(房東)之義務,管委會自得依法律規定,要求屋主繳管理費,雖然向現住之承租人收繳較為方便但承租人拒絕繳納時,所有權人仍應承負繳納之義務。
屋主與租客之管理費分擔約定,不能持以對抗管委會
屋主和租客之間雖然可能透過租約,約定管理費應該租客繳納,但這只是屋主與租客的私下約定,基於「債之相對性」,屋主無法拿租約來對抗管委會,若租客不繳,屋主只能先向管委會繳款後,再向房客請求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