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人可否製作侵害特留分之公證遺囑?

2022-07-01

民眾可以依民法規定,立下「遺囑」決定遺產的分配方式,但我國民法又有特殊的「特留分」制度,使繼承人在未喪失繼承權的情況下,給予繼承人最低限度的繼承比例,不可透過遺囑剝奪之,而權利遭侵害者,可行使「特留分扣減權」,主張按特留分比例分配遺產或金錢補償。

公證人可否製作「違反特留分」之公證遺囑?

其中一種立遺方式為「公證遺囑」,民法第1191條第1項規定:「公證遺囑,應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在公證人前口述遺囑意旨,由公證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由公證人、見證人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由公證人將其事由記明,使按指印代之。」

而當事人希望立的遺囑,其遺產分配內容如果侵害了某繼承人的特留分,公證人還可以受委託製作公證遺囑嗎?對此問題,有二則實務見解可資參考:

司法官訓練所公證實務研究會第一期(三),法律問題:遺囑人違反關於特留分之規定,以遺囑處分其遺產,公證人可否為之公證或認證? 

座談結論:遺囑有無違反特留分之規定,公證人實難予以調查,繼承人得依民法第一 千二百二十三條至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條規定,就遺贈財產扣減之,其遺囑並非無效,公證人應依請求人之請求為之公證或認證,尤其外僑或華僑請求公證或認證,更不得以違反我國民法特留分規定而予拒絕。

司法院第一廳研究意見:案公證事件性質上係屬非訟事件,公證人僅能就請求人所提出之資料作形 式上之審查。本件遺囑人以遺囑處分其財產,若從其所提資料,已知其已違反我國特留分規定,而遺囑人又係我國人時,則公證人應拒予公證或認證。若從其資料作形式上之審查,無從窺知違反特留分之規定,則仍應予公證或認證。又我國民法有特留分之規定,而英美則無之,若一任遺囑人 自由處分其財產,則我國人民僑居英美等地為數甚眾,彼等定居國外,擁有資產,多數已脫離祖籍,而其親屬則不乏留居國內,並未喪失中國國籍者,一旦該等華僑死亡,如依其僑居之「本國法」,則其在我國親屬之特留分及其他法律上之權利,即有遭受剝奪之虞,故外國人之遺囑,請求公證或認證,固不得以違反我國民法特留分規定而予拒絕;如遺囑人係華僑 ,依形式上審查,如尚有應為繼承人在我國,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二十二條之規定,仍應注意其有無違反我國民法特留分之規定。  

司法院第11期公證實務研究會研究專輯第27則,法律問題:公證人應否審查請求公證或認證之遺囑,有無違反特留分? 

研究員研究意見:

甲說:應審查,如有違反特留分,應拒絕公證或認證。因依公證法第70條規定,公證人不得就違反法令事項及無效之法律行為,作成公證書。類似問題,經公證實務研究會第一期及第五期討論,司法院第一廳均一再表示意見:應就請求人所提出之資料作形式上之審查有 無違反特留分。

乙說:不應審查,因特留分多寡於遺囑生效前無從確定。第一,特留分之計算涉及遺產多寡及繼承人人數,該遺囑於成立到生效,被繼承人財產之增減,繼承人之存歿,特種贈與,死因贈與,甚至遺囑生效後繼承人拋棄繼承等問題,皆使特留分無從計算。 第二,退一步而言,即令遺囑即時生效,被繼承人之遺產仍須先扣 除夫妻間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方能得知,而此項請求權之 計算,須就夫妻全部之財產,一一釐清特有財產、婚前財產 、婚後無償取得財產等,絕非公證人於形式上審查所能得知 。

研究意見:採乙說。然為避免遺囑生效後,繼承人因侵害特留分等問題質疑公證人未盡審查義務,可於公認證意旨內註明:「於繼承開始時,其 遺囑內容如有違反特留分之規定者,相關繼承人得依法扣減之。」 以明權責。此項作法,亦有公證法施行細則第七十一條為據。

若公證人不願製作違反特留分之遺囑,可委託律師代筆遺囑

由上開座談會提及的見解、研究結果,可知司法院是認為公證人應審查遺囑之分配內容是否違反特留分,若有違反,應拒絕公證。惟公證從業人員,則認為公證人仍可製作違反特留分之遺囑。

不過在實務上,若立遺囑人欲立侵害到某繼承人特留分之遺囑(現實中的很多遺囑都是違反特留分的),但找公證人處理遭拒時,可考慮請律師製作代筆遺囑,經律師提供特留分相關法律意見後,若立遺囑人仍希望依其意願立遺囑時,律師可依立遺囑人之意願製作代筆遺囑,彈性比公證人要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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