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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第28條規定:「機關辦理招標,其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至截止投標或收件日止之等標期,應訂定合理期限。其期限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遂訂定「招標期限標準」,依採購金額之級距,分別如下。
未達公告金額(100萬元)之採購等標期
第一次公告:七日。
第二次公告:三日。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之等標期
第一次公告:十四日。
第二次公告:七日。
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金額之等標期
第一次公告:二十一日。
第二次公告:七日。
巨額金額以上之等標期
第一次公告:二十八日。
第二次公告: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