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物分割訴訟,被告得否提起反訴?

2021-11-05

民事訴訟法第259條、第260條規定,對於「與本訴之標的及其防禦方法相牽連」、「原告及就訴訟標的必須合一確定之人」提起反訴。但並不是所有的訴訟類型都能提起反訴,例如實務上常見的共有物分割訴訟,原則上被告是不能提起反訴的。

原則上,共有物分割訴訟之被告不得提起反訴

共有物分割訴訟有幾個特點:

  1. 僅須一位共有人,即可向法院提出分割訴訟。
  2. 分割共有物為形成之訴,法院判決確定後,即生分割效力。
  3. 法院不受當事人主張的拘束,法院得依公平原則自行決定適當之分割方法。
  4. 分割共有物的原告、被告只是形式,原告、被告均得提出分割方法供法官參考。

基於以上特點,分割共有物的訴訟,被告並無提起反訴的餘地,因為被告若要主張自覺可行的分割方案,在同一訴訟向法院提出即可,並不需要再提出反訴主張。

例外於被告請求合併時,得提起反訴

「共有人相同」或「共有人部分相同之相鄰」數不動產,共有人得請求合併分割。合併分割的專文,可參考文末的連結。

如果是原告就一筆土地提出分割訴訟,但被告希望將其他可以合併分割的土地也加進來處理,此時被告可向法院提起反訴請求將數筆不動產合併分割。

為什麼合併分割的情形會允許反訴呢?因為民法是鼓勵消滅共有關係的,若能合併分割就可以消滅更多共有關係,可促進土地利用、避免土地過度細分。

而且既然是「共有人相同」或「部分相同且相鄰」的不動產,即符合反訴之「與訴訟標的或防禦方法相牽連」之條件,而且若能合併分割,也可以通盤考慮不動產的利用價值,也更能兼顧共有人彼此之利益,也能避免某共有人刻意就特定不動產請求分割而巧取利益,因此允許被告提出反訴請求合併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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